已付資本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1:我為什麼要增加我公司的已付資本?
通常,有四 (4) 種原因,即公司可能發現自己處於可能需要增加已付資本的境地:
1。銀行要求
2。項目招標要求
3。授權要求
4。企業形象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 #2: 增加已付資本的理由 1 : 銀行要求
作為本行提交的商業貸款申請的《要約書》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公司必須根據本行的要求增加其已付資本。
例如,作為銀行申請 RM1,000,000 銀行貸款申請要求的一部分,公司需要將其已付資本從 RM1,000 增加至 RM200,000。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 注#3:增加已付資本的理由2:項目招標要求
作為資格要求之一,公司在提交任何專案招標檔之前,必須至少獲得一定數額的已付資本。
例如,公司可能需要至少 RM100,000 的已付資本才能對某些項目進行資格預審。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 #4: 理由 3 增加已付資本 : 許可證申請
在某些行業經營的公司可能需要持有某些許可證,然後才能開始其業務。 或者,一家公司需要至少擁有RM500,000的有償資金,才能向移民部申請外籍員工的工作簽證。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 注#5:增加已付資本的理由4:企業形象
一家 2 美元的公司並不比一家已付資本為 RM100,000 的公司更好!
在馬來西亞,公司增加已付資本通常需要出示一些證據或證據,證明公司已收到相關股東的相關資金,因此,您的公司秘書在準備相關文件之前,會向董事申請”銀行付款單”。
在馬來西亞做生意#6:為什麼資本的增加需要你作為公司的董事的銀行分單?
1965年《公司法》第186條明確規定,該條摘錄如下:
- 除非已認購最低認購額,且公司已收到申請股份的應付款項,否則不得配股公司的任何股份。
- 如果公司已收到該筆款項的支票,則在銀行支付支票之前,公司應視為未收到該筆款項。
- 公司的每名董事如明知故犯或許可或授權違反該行為,即構成違反該法的罪行。
- 處罰:對公司處以不超過500萬林吉特的罰款,對於公司或擬提議的公司官員或贊助者,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或不超過500萬林吉特的罰款,或兩者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