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當地公司
在馬來西亞成立的本地公司需要什麼?
通常,當地公司需要:
- 每年(為上市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AGM);
- 每年提供年度回報和審計帳目(脫鉤);
- 登記事項、註冊辦事處或與公司股本有[Form of Section 58 –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Secretaries]關的事項[Form of Section 46 –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ed Address]有變動時,請提供法定檔[Form of Section 74 – Return of Allotment of Shares],及
- 提供需要通知或向 SSM 註冊的各種其他法定檔(例如 決議通知、包含分配股份的公告、非現金分配股份的公告、贖回優先股贖回通知、增加股本通知等)。
AGM(上市公司)
CA 第 340 條要求每家上市公司應在成立后 18 個月內舉行首次股東大會。後續的 AGM 必須在每個日曆年舉行一次,且在上次 AGM 舉行後不超過 15 個月。如果公司在成立之日起 18 個月內持有其第一個 AGM,則公司無需在註冊年度或下一年持有 AGM。
年回報率
CA 第 68 條要求所有公司在其成立之日起不遲於 30 天提交每個日曆年的年報。
上述要求不適用於公司註冊日曆年。
公司的年度回報應包含以下細節:
(a) 其註冊辦事處的位址;
(b) 其業務的性質;
(c) 營業地點的位址,包括分行(如);
(d) 其成員登記冊保存的位址,如果不保存在登記辦事處;
(e) 其財務記錄保存的位址,如不保存在註冊辦事處;
(f) 有股本的公司,其持股結構(包括債券)的摘要;
(g) 負債總額;
(h) 董事、經理、秘書和審計員的提供細節;
(一) 其成員名單;和
(j) 書記官長可能需要的其他資料。
處長有權決定提交年報的形式和方式。
年報由公司董事、秘書簽字。
如果所需細節與上一年度回報相同,則允許公司提交由董事或秘書簽署的聲明,證明前幾年的任何事項均無變更。
擁有五百多名會員的上市公司,為某人提供合理機會及便利,以檢查及複製其會員名單及轉讓股份的有關細節,如列入年報,即不符合以下規定:
(a) 秘書證明該公司是本款所適用的同類證明;和
(b) 列出每類股本20個最大持有人的訂明細節的清單。
如果公司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未能提交年報,註冊處處長可如第549條規定而將公司從登記冊上打掉。
帳戶
CA 第 245 條要求公司、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應保留會計和其他記錄,以充分解釋公司的交易記錄和財務狀況,使真實、公平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以及需要附後的任何文件能夠準備,並導致會計和其他記錄的保存方式,使會計和其他記錄能夠方便和適當的審計。
根據《公司總和法》第257條的要求,每家公司應向公司每位成員、有權收到一般會議通知的每個人、公司的每名審計師以及應公司提出的請求,向公司的每一位債券持有人發送其每一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報告的副本。
《財務法》第258條要求私人公司在財務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分發財務報表和報告,上市公司須在年度大會日期前至少二十一天。關於上市公司,如果所有有權出席年會並在年度大會上投票的成員同意,財務報表和報告可以較短時間分發。
董事、經理和秘書變更通知或變更其詳情
《婚姻法》第58條要求公司須在公司成立后十四天內通知註冊處處長,該等第57條所指明的有關任何董事、經理或秘書的姓名、住址及其它訂明細節的任何更改,或任何董事的服務位址,在某人不再成為董事后,須根據第57條指明。,或成為公司的董事,在某人成為公司經理或秘書後,以及在某人不再是公司的經理或秘書後,在公司所需的登記冊中指明須指明的須指明的須指明的須指明的須指明的須指明的須說明的須說明的須說明的須說明。
註冊辦事處變更通知書
CA 第 46 條要求公司在任何時候在馬來西亞都設立註冊辦事處,所有通信和通知都可處理。註冊辦事處在一般上班時間內應開放並向公眾開放。書記官長應在更改后十四天內通知註冊處位址有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