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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外国公司
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1:在马来西亚成立的外国公司需要什么?
通常,外国公司需要:
- 每年获得回报;
- 每年结表;和
- 在文件等更改或更改时,旅馆退货。
- 年回报率
CA 第 576 条要求外国公司在每个日历年提交一次其周年的年报。年报应按规定费用,不迟于周年纪念日起30天,或在特殊情况下在书记官长允许的更进一步期限内提交。
在马来西亚做生意#2:财务报表
《CA》第575条要求外国公司在其年度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财务报表的副本,该副本以这种形式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前作出,并附有该等文件的副本,因为公司须在公司成立时,由法律附随其财务报表,而该文件须与该公司适用,以代替其成立,以及确认所附副本是否为真实副本的法定声明。
外国公司应遵守通知中的要求。
如果外国公司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没有要求持有股东大会和编制财务报表,外国公司应在该期间内以此类形式和包含此类细节的形式编制和提交注册处处长财务报表,并附于外国公司的董事是根据CA注册的上市公司等文件。
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3:在文件等变更或更改时提交申报
《CA》第567条规定,在以下方面发生任何变更或变更时:
- 外国公司的章程、章程、章程、备忘录或条款,或向注册处处长提出的其他文书;
- 外国公司的董事或任何董事的姓名或地址;
- 外国公司的代理人或任何代理人的名称或地址;
- 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注册办事处的情况,或外国公司注册办事处向公众开放的天数或时间;
- 外国公司在注册地或原产地的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 外国公司的名称;或
- 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董事作为外国公司当地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 外国公司须在十四天内,或在特别情况下,在特别情况下,在特别情况下,在特别情况下,向注册处处长提交更改或更改的有关细节,以及由书记官长决定的文件。
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4:涉及表格:
- 第 563(2) ~ (3) 条的形式 – 外国公司代理的变更细节。
- 第567(1)条的形式—— 与外国公司有关的变更或变更的事项。